一、城镇职工起付标准(从2013年4月1日起)
1、三甲医院: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100元,以后每次住院为700元;
2、三乙、二甲医院: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900元,以后每次住院为500元;
3、二乙及以下级别医院: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700元,以后每次住院为300元;
4、普通特殊门诊不设起付标准;按住院对待的特殊门诊,每个医保年度设一次起付标准,在医院的按所在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计算,在药店的按最低级别医院首次住院起付标准计算。
二、最高支付限额
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10万,大病互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30万。
三、城镇职工医保报销比例: